(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)
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
刑事判决书
(2011)于刑初字第499号
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王某甲,男,1990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,汉族,大专文化,无业,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12日被逮捕,现押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。
被告人王某乙,男,1969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,汉族,高中文化,无业,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。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12日被逮捕,现押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。
辩护人关世臣,北京盈科(沈阳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(2011)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贵林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、辩护人关世臣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,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间,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在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3号3-5-9室,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,利用回收的硒鼓,进行翻新、填装墨粉,以“惠普”和“佳能”的品牌硒鼓销售给他人,其中销售给戎某硒鼓的价值约3万元。于2011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,并当场收缴硒鼓和裸鼓2146台,价值人民币161231元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、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,且有证人张某某、戎某某、刘某某、李某某的证言,沈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,搜查笔录、现场照片、指认笔录及照片、作案工具照片、惠普商标价格注册,鉴定及价格证明,扣押物品文件清单,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甲、王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系共同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鉴于二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,确有悔罪表现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13条、第25条第1款、第67条第3款、第72条、第73条第2款、第3款、第52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(已缴纳8万元)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
二、被告人王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(已缴纳8万元)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长:赵丹
审判员:刘颖
人民陪审员:战庆锋
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
书记员:李亮